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同學會章程
2003年12月期末會員大會訂立
2004年12月期末會員大會修正
2007年12月期末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定名為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同學會,為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留學生自治組織,以促進彼此學術及生活交流為主旨。
第二條 成員及權利義務
1、 現役會員: 具有北海道地區大學學生身分者。 現役會員必須繳交會費,遵守會規。
2、 榮譽會員: 指曾為本會現役會員者及於北海道地區服務之師長。榮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不具參與表決資格。
3、 特別會員:具有北海道地區短期大學、語文學校學生身分者。其權利義務同現役會員。
第三條 幹部及職權
1、 會長一名,由期末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及召集會議,連選得以連任乙次。
2、 會長得任命幹部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幹部任期與會長同。
3、 會長任期自該年期末會員大會結束時起,至次年期末會員大會結束時止。
4、 舊任會長應於新任會長任期開始起一周內,與新任會長辦理會務交接,有必要時,並應於該期間內協助新任會長辦理會務。
第四條 監事
監事一名,監督會務,由期末會員大會現役會員推舉新任會長以外之現役會員,並經會員大會投票產生,選舉辦法準用第七條,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五條 經費
1、 本會年費金額由期末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為零円。
2、 現役會員應依前屆期末會員大會就年費之決定,於當年期初或期末會員大會時繳交年費。
3、 留學期間在一年以內的現役會員, 只需繳交一次年費。
4、 核銷經費須檢附單據,並於期末大會以書面提出,接受會員質詢。
第六條 會議
1、 期初及期末會員大會(四月及十二月)由會長召集。
2、 會長應於該年三月十日及十一月十日之前公告召開第一項會員大會之日期,逾期未公告者,得由監事或現役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於預定召開日十日前公告召集之。
3、 現役會員不克出席第一項之會員大會者,得以親筆之書面載明委託及受託現役會員姓名、委託之具體事項、時間後交予受託現役會員,使其於第一項會員大會時代為行使選舉等相關權利。
4、 期初及期末會員大會均應一次召集完畢,不得分次召開。
5、 第一項之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召集人應公佈會議記錄。
6、 會長亦得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外,召集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的召集,應於預定召集日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及目的。臨時會員大會亦準用本條第三至五項。
第七條 會長選舉規則
1、 有選舉權人:現役已繳會費會員。
2、 選舉方式:採無記名投票。以現役已繳會費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但:
(1)無記名投票之特則:依第六條第三項委託投票之情形,為確認受託現役會員確實受託行使權利,限選務人員得以查驗受託文書,亦得以合理方式確認受託者係依委託者意志進行投票。
(2)當選比例之特則:候選人為二人以上者,以現役已繳會費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同意者為當選。
第八條 章程之修改
1、 章程得由會長或會員三人連署提案,限於期初或期末大會修改之。惟提案者應具真實姓名或得以確認身分之名。
2、 修正案之提出,至少應於期初或期末會員大會召開前七日前起,以適當方式,將提出者、修正案及修正理由公告週知。
3、 修正案之通過,應以逐條之方式為之。以現役已繳會費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但章程之同一條項出現二個以上之修正版本者,如發生相互牴觸之情形,應準用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特則處理。
第九條 留言版之設置及使用規則
1、 本會得設立電子留言版對內發布公告凝聚共識,對外表達意見。留言版或留言版之管理者之選定由會長指定並公告。
2、 留言版得使用匿名,且會長或會長指定之留言版管理者(下合稱管理者)不得任意刪除留言。但:
(1)遇有明確涉及違法及人身攻擊等重大情事時,管理者得以於留言版上預告三日,並取得監事的同意後刪除該則留言。
(2)遇重大爭議事項,為求對發言表示負責,管理者得於可確認身分之會員十人以上於留言版上連署要求公開真實姓名時,於留言版上要求發言人於七日內表明身分,逾期者,管理者得逕自刪除該則留言。
3、 管理者於依前項刪除留言後,應於留言版留言表示留言之刪除及理由。
第十條 附則
1、 二○○七年期末會員大會修正之章程條款版本(下稱為二○○七年修正版),於修正通過後立即適用。
2、 會長應於二○○七年修正版通過後十四日內,以會員得以隨時點閱之適當方式於留言版公告之。
3、 第九條之規定於二○○八年一月七日開始適用。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