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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地區大學 台灣同學會 組織章程












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同學會章程
2003年12月期末會員大會訂立
2004年12月期末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定名為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同學會,為北海道地區大學台灣留學生自治組織,以促進彼此學術及生活交流為主旨。

第二條 成員及權利義務
本同學會成員如下
(1) 現役會員:
具有北海道地區大學學生身分者。
現役會員必須繳交會費,遵守會規。
(2) 榮譽會員:
指本會OB
榮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但不具參與表決資格。

第三條 幹部及職權
1 會長一名,由期末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及召集會議,不得連任。
2 會長得任命幹部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幹部任期與會長同。
3 會長任期自該年十二月起至次年十二月止。

第四條 監事
監事一名,監督會務,由期末會員大會現役會員互推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經費
1 本會年費於期末會員大會時繳交,金額由期末會員大會決定。
2 核銷經費須檢附單據,並於期末大會以書面提出,接受會員質詢。

第六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四月及十二月)由會長召集,會員不克出席者,得書面委託現役會員代為行使選舉等相關職權。
2 會長應於該年3月10日及11月10日之前公告召開會員大會日期,逾期未公告者,得由監事或現役會員三人以上連署召集。
3 會員大會(四月 十二月)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均應公佈會議記錄。

第七條 選舉
本會會長選舉規則如下
1 有選舉權人 現役已繳會費會員
2 選舉方式 採無記名投票。以現役已繳會費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


第八條 章程之修改
章程之修改,至少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以適當方式,將修正案公告週知,以現役已繳會費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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